欢迎来到王文筠律师商事风险防范中心网!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8-6922-0336

律师介绍

王文筠律师 王文筠律师,致力于商事犯罪的辩护、企业风险防控及企业管理顾问和法律顾问;多年从事公司治理与股权设计研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商务合同的跟踪服务及仲裁、诉讼有多年的实操经验。办理过李洪华诉山东省政府和济南市政府信息公开...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文筠律师

手机号码:13869220336

邮箱地址:wanglvshi200@126.com

执业证号:13714200010723313

执业机构: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庆云县迎宾路阳光花园1号商铺 ,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扭送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扭送的法定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二、扭送的法律地位

关于扭送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一般不承认它是一种强制措施。

例如,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事诉讼法学》,就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

这实际上排除了扭送作为强制措施的性质。然而,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强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则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证人、继续犯罪,以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

从这个角度来看,扭送恰恰符合强制措施的根本特征,也是为了实现强制措施的根本目的,因此,扭送实际上不可避免地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也正是因为它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刑事诉讼法》才将其放在“强制措施”这一章予以规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9 www.qylawyer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庆云县迎宾路阳光花园1号商铺 ,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6922033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