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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筠律师 王文筠律师,致力于商事犯罪的辩护、企业风险防控及企业管理顾问和法律顾问;多年从事公司治理与股权设计研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商务合同的跟踪服务及仲裁、诉讼有多年的实操经验。办理过李洪华诉山东省政府和济南市政府信息公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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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文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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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14200010723313

执业机构: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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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质量违约如何承担责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称为不当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依照约定;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既指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也指不符合法律推定的质量要求,需注意数量不足一般不适用本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

(2)注意运用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并了解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①修理,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承揽人应对工作物的瑕疵负责,并负修理义务;②更换,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中,即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③重作,主要发生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加工承揽合同。④退货,意味着解除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95条关于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买方才可退货。⑤如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一方又已领受货物的,可以请求违约方依据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或报酬。

(3)符合合同法第条规定的,因卖方的加害给付既成立违约行为,又成立侵权行为,买方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为诉由,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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