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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筠律师 王文筠律师,致力于商事犯罪的辩护、企业风险防控及企业管理顾问和法律顾问;多年从事公司治理与股权设计研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商务合同的跟踪服务及仲裁、诉讼有多年的实操经验。办理过李洪华诉山东省政府和济南市政府信息公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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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文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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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股权激励对象有哪些规定

一、公司法股权激励对象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1、股权激励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

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4、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8、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9、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13、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股权激励对象可以是总经理级别人员、公司骨干员工、为公司做过重大贡献的员工和被公司寄予厚望的人才。一般会让股权激励在员工的薪资中占一部分比例,为的是让员工创造更多价值,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同时也可留住员工固定于此长期发展。股权激励看似是一个双赢的决策,但部分公司和激励对象之间也有可能出现矛盾纠纷。若有公司法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二、股权激励的意义和目的

1、吸引外部优秀人才;

2、留住内部现有员工;

3、让员工与公司达成一致的目标;

4、促使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比如发明专利或改进管理流程等;

5、鼓励长期发展。

三、常见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

第一种就是创始人代持,优点是流程简单,投票权、表决权都集中在创始人手上,有利于对公司的控制。但是在公司上市前要清理代持的股权。

第二种是使用持股平台,对于有限合伙这种类型的持股平台,权利更多的掌握在创始人手上。而且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更便于节税。

第三种是直接持股。员工直接持股会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拥有表决权,可能会分散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如果员工未来离开公司,还要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股权处置并到工商局进行登记变更,手续繁杂。所以直接持股的方式比较少见。

直接持股和创始人持股这两种方式可以用于人民币架构公司,也可以用于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的公司,但直接持股要在外管局做相应登记。而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则普遍用于人民币架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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